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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婚家常识

法院能否依申请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日期:2023-06-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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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一些关于抚养关系的纠纷要依靠亲子鉴定来实现。那么一方不同意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吗?

案例分析

吴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小邓,因夫妻二人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和,吴某与丈夫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婚后,邓某又经常出差,一度怀疑小邓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还提出要进行亲子鉴定。

诉讼过程中邓某邓某提交了鉴定咨询意见书予以证明,吴某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不具有亲子关系。

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如果不同意鉴定的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

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果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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