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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未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隐私政策

日期:2023-08-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二:未通过弹窗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隐私政策

案例3:某购物中心扫码缴停车费

该购物中心停车场在消费者使用扫码缴纳停车费功能时,引导消费者打开购物中心小程序,该小程序在特定功能下会获取消费者的手机号码、精确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但未在首次使用时提示用户阅读隐私协议,并征得用户同意。

违规行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案例3中购物中心停车缴费小程序在首次使用时,在未提供隐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索要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未向消费者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问题三:频繁提示注册登录,干扰消费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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