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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公众号

日期:2023-08-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一:强制或诱导消费者关注公众号

案例1:某大型商业中心扫码缴停车费

该商业中心停车场内粘贴“先缴费 后离场 扫码缴停车费”二维码,当消费者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时,弹出该商业中心公众号,消费者点击关注公众号后,公众号向消费者发送一键停车缴费小程序链接。

案例2:某大型超市扫码开发票

消费者在该超市购物时,须通过扫描购物小票上的二维码开具发票,过程中强制要求消费者关注超市公众号,关注后向消费者发送开具电子发票的链接,消费者点击进入方可开具发票。

违规行为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案例1中商业中心停车场内粘贴的停车缴费二维码,实际为商场公众号二维码,须关注该公众号后才可缴纳停车费,属于诱导消费者关注公众号。案例2中超市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后才能开具发票,属于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上述两个案例均未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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