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来了!昨天你疯狂剁手了吗?有没有钱包干瘪、花呗超额、信用卡刷爆?冷静下来,商家各种规则,预售和尾款,你是否真的了解?定金一律不退,合理吗?“双11”的物品真的便宜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讲解“双十一”的避雷指南,让您能在网购盛宴中慧眼识骗局。
“双11”催生定金尾款 进入网购
随着各类购物狂欢节的火爆,各类新的购物方式也是层出不穷。最近几年预售定金的概念逐步被推广,即在购物狂欢节之前对心仪的产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进行预定,等到购物节当天再支付剩余尾款。在此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反悔,不想缴纳尾款,定金一律不退。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语,一字之差,概念却不同。“双11”当中涉及到的定金主要指的是前者第一种。
定金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促进交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约定,由给付货款的义务的这一方,按照合同的比例价格先行支付给商家一定的数额,展现出来双方想促成交易的一种意愿。
定金一律不退,这合理吗?
《民法典》合同编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民法上有一个特殊的概念叫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一个双向的约定,既对消费者进行有一个约束,也对商家有一个约束。如果消费者提交了定金,商家不发货或发的货物和双方约定的不同,这种情况商家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一年一度的“双11”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很多预售活动都要求消费者支付定金,请消费者在付定金前要理性消费,按需消费,明白付完定金后如不按时支付尾款,将面临损失定金的后果。
相似包装 要小心“傍大牌”
案例:1700元买的吹风机 成本只要300元
蔡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看到有戴森厂家优惠活动,平时专柜售价近3000元的戴森吹风机,现在只需1700元。蔡女士当即下单买了一台,结果才用几次,就发现吹风机的开关失灵,甚至有线路烧焦的味道,怀疑买到了假货,便立即报了警。
经专业机构鉴定,蔡女士所购买的吹风机确实是假货。经跟踪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制造假冒戴森吹风机的生产流水线,最终民警将孔某领导制假团伙一网打尽。
据犯罪嫌疑人孔某供述,自己伙同沈某等4人从网上购买吹风机零配件进行组装,并将假冒的戴森注册商标喷涂在吹风机上,将成本300元的假冒戴森吹风机销售给下家,下家层层加价后在各电商平台上以1700到2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售卖。
据电商店铺负责人傅某供述,曾有顾客反映吹风机漏电、着火,但他以“二手货源”或“水货”存在一定瑕疵为由搪塞消费者,并主动帮助换货,以此骗取消费者的信任,继续牟取暴利。
假冒品牌的吹风机是没有质量保障的三无产品,存在漏电、起火等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图便宜的消费者,手握的可能是颗“定时炸弹”。在购买电器等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和经营场所购买商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傍大牌”构成侵权
商家擅自使用知名厂家的品牌包装或者是仿制的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造成产品的混淆,并且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知名商品。
按照法律规定,除了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以及进行罚款以外,情节特别严重,知名品牌商家有权对仿制商家进行惩罚性的追偿。
《民法典》总则编第123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双11”的物品真的便宜吗?
在各大电商平台举办的“双11”活动中,很多商家都会推出秒杀价、惊爆价或者是限时抢购。这其实是商家的正常促销活动,消费者看到价格之后,会以为价格已经到了一个相对的低点,于是就进行消费。
如果商家仅仅是用特价做幌子以误导消费者,而实际上所谓的特价或秒杀价与平时售价没有区别甚至还要高,这种行为就属于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虚构原价或虚构优惠折价的情形。
商家构成价格欺诈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避免网购骗局 “天龙八部”来帮忙
一,看信誉;二,留心眼;
三,比价格;四,看评论;
五,防水军;六,慎打款;
七,留证据;八,敢维权。
“双11”为何不能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必须要具有显著性,看到这个商标就知道它代表的产品是什么,这样才有利于商品的推广。
文字“双11”商标的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因而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三项的规定,缺乏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所以“双11”是很难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近两年,审判机关对于“双11”、“双12”、“618”等这些数字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都是予以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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