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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预付卡里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有效吗?

日期:2023-07-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避免签到“霸王条款”的合同、特殊情况下的合同变更该注意什么?不小心签订“霸王条款”,还有没有后悔余地?总想薅羊毛,险些违了法,如何合情合理地享受优惠?

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大家解答如何避开合同订立与履行中的那些坑。解读《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中违反公平原则的部分属于“霸王条款”,例如:预付卡消费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去餐厅就餐前台免费保管随身物品但遗失概不负责;去收费停车场停车被告知车内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等情况均属于“霸王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496、497和498条中规定,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经营者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其中第498条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中明确表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薅羊毛”的风险

随着新媒体与电商的发展,商家的营销和竞争转为线上,这使一些人因利益而组成羊毛党,一些企业因被“薅羊毛”而遭受损失。

《民法典》第151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生活中都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我们应该如何分辨?对于悬赏广告是否能拿到奖励?

如何辨别生活中的“霸王条款”?

在判断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时应注意,这项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内容涉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是否对消费者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如果未尽到提示的义务,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官提出这项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

“悬赏广告”中的赏金如何获得?

是否可以取得赏金双方应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悬赏广告”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早教班不营业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早教机构可以不履行培训的义务,消费者也免除支付价金的义务,所以早教机构应退还培训费。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或者索要服务费是否合理?

禁止自带酒水这项条款可能构成“霸王条款”,此条款使得商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款。它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商家索取的服务费应按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如商家提前告知消费者且收费合理的情况下,服务费属于有效条款,消费者如果接受则应该承认这项约定的效力,但两项条件有任意一项不满足,则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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