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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双11”买买买,小心掉入这些网购陷阱

日期:2023-07-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十一”还未到来,但各大电商平台促销大幕已拉开,消费者狂欢购物模式也随之开启。满减红包有隐性门槛、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谁来负责......“买买买”的同时,小心掉入网购陷阱!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互联网遇上《民法典》之小心掉入网购陷阱。

案例1:电子优惠券使用的隐性门槛

孙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组织的活动中使用19999超级币抢购一张某店铺满299减299优惠券,使用过程中被告知仅适用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孙某某认为平台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平台退还299元的优惠券,并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电商平台认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优惠券价值也不能等同于标注价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优惠券标识存在着不严谨的地方,但并不能推断出经营者具有虚假宣传、进行欺诈的主观故意,标识上的瑕疵在本案具体情况中不足以认定为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向孙某某赔偿299元,对于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19999虚拟币兑299优惠券

如何认定价值?

本案中涉案优惠券有以下特点,第一、“优惠券”不能提取变现;第二、“优惠券”指定了店铺和商品;第三、“优惠券”不具有流通性。

超级币和平台豆的价值并不能等同于优惠券的价值,故按照299元的标准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

《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

《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2:秒杀价与结算价不一致 到底谁担责?

某电商促销期间,黄某在详情页面中看到某商品在明显位置显示价格1249元,该文字下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显示“6.1开门红!秒杀低至799”。促销当日,黄某下单购买该商品两件,单件1249元,总共付价款2498元,并非网页所提促销价799元。黄某致电售后提出退一赔三,被对方拒绝,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就秒杀价与交易价不一致的问题,被告电商公司解释,当天商品确属参加秒杀价799元商品,原告下单之时活动商品已售完,故交易价格调回了原价1249元,但未及时修改促销活动页面。

最终法院支持黄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但对黄某要求退一赔三的诉请不予支持。

电商是否构成欺诈?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故民事欺诈行为,除考虑客观行为外,还需考虑商家是否存在告知虚假信息的主观故意,需结合客观存在,分析商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

综合电商公司调价情况和价格标注位置等行为判断,不能得出电商公司有欺诈的故意。

不构成欺诈的违约合同

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吗?

因商家过失造成矛盾信息,且未及时提示、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消费者可主张以不利于商家的价款解释合同,要求返还差价或退货退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3:商家线上“限时免单”活动 排名歧义引发纠纷

张某某参加某电商平台网店举办的限时免单活动,该网店承诺6月18日第一名购买指定产品的顾客免单,张某某下单购买了指定产品,店铺在当月21日公布享受限时免单的名单为张某某,但过后又告知因系统原因导致排序有误,实际的第一名另有其人,并称张某某与实际免单人付款时间一致,均为18日00:00,根据订单先后顺序,店铺确定第一名并非张某某。张某某认为该电商平台涉嫌欺诈,随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电商平台退赔购物款,并且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店铺向原告退还货款,认定其符合免单条件。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限时免单”属于合同

有法律效力

平台内经营者在网上店铺中制定并公布限时免单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前,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要约的组成部分。在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限时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一旦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即条件成立,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销售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472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合同编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网络商家买“刷单服务”这类合同有效吗?

答:刷单是通过虚构销售状况来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和网络用户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以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问:快递“签收后责任自负”这类条款有效吗?

答:该条款属于商家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协商的格式条款。判断该条款效力,关键是商家在该条款中有无进行显著提示与说明义务,让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到该条款。

问:宣称“99元秒口红 ”,卖家却说标错价不发货,能否维权?

答:若商家出现错误,可以撤销。而如何认定其是否出现错误,需根据具体交易环境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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