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因商家虚假交易扣除的违约金可不予返还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分析判定商家涉嫌虚假交易且商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平台有权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认定虚假交易成立并对商家采取处理措施。虚假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商家以违约责任条款无效请求返还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
本案案号:(2020)沪0105民初24856号,(2021)沪01民终5507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董 隽 刘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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