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型App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型App本质上属于商品和服务的综合体,应按照其本质属性认定其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不宜机械地一概归入计算机程序等类别。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1225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 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