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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型App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平台型App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认定

裁判要旨

平台型App本质上属于商品和服务的综合体,应按照其本质属性认定其所属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而不宜机械地一概归入计算机程序等类别。

本案案号:(2020)渝0103民初12251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 真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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