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范围: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是我国原《继承法》第3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根据概括继承的原则,我们认为,这里的遗产应当理解为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属于二者的统一体,即应当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承担的财产义务。
所谓的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指的是遗产的私有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私有的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或家庭共有的财产,应当先进行析产,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私有的部分才属于遗产。
所谓的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指的是遗产的合法性。合法性具有民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刑事合法性、合宪性等多重含义,我们认为,遗产的合法性指的是私权的民事合法性,私权归属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合法性,不应影响遗产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只要遗产归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这一状态是合法的就可以,不能再要求当事人对该遗产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但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财产除外,比如枪支弹药、毒品等。对于来源不明的财产、审批手续不全的建筑、有可能是非法所得的财产等,须要经过有权机关认定并作出没收、拆除等剥夺私权的决定后,才不作为遗产。对于房屋审批手续不全或机动车没有登记并取得牌照等情形,仅仅只是没有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此类合法性的欠缺与私权归属无关,不能混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私权归属的合法性,不可以因此否定其为遗产。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遗产的处理只是暂时没有达到继承分割的条件而已,不能因此否定其合法性。
因此,只要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就应当首先默认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继承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如果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来评价和认定遗产的合法性,不仅增加举证负担,而且也超出了法院的职权范围。何况有些遗产继承案件,并不需要到法院起诉,法院也无从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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