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有瑕疵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承担责任?
某纸业公司与某理财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纸业公司卖给理财公司A4等办公用纸,同时免费向理财公司提供小型打印机一台。合同签订后,纸业公司按约定向理财公司交付了办公用纸及打印机。后纸业公司催要货款,理财公司以打印机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
商业活动中,商家常用“买一赠一”的手段促销或者答谢新老客户,买受方能否以赠品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纸业公司赠送理财公司打印机一台,但该赠与行为并非附义务的,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为A4纸,打印机并非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也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而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纸业公司单方面给予的赠品。
理财公司得到打印机无需额外支付价款,理财公司所支付的价款只是用于购买A4纸。因此,打印机是纸业公司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免费赠送的物品,与交易标的A4纸无关,理财公司不能以打印机瑕疵为理由而拒付所购A4纸的价款。
民法典链接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另一种情况:如果消费者要获得商家促销的赠品,需要完成商家指定的消费行为,通常表现为要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商品。所以,商家的此类促销中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或是有条件的。
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支付该赠品的价款,付款的义务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中去了。因此,此类促销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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