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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娱乐猝死引纠纷,谁之过?

日期:2023-05-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过度娱乐猝死引纠纷,谁之过?

韦昕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员额法官

聚会包厢唱歌,是很多人喜欢的娱乐活动。朋友之间聚一聚,唱唱歌,是一件开心的事。可如果普通的小聚却闹出了人命,这事儿可就严重了。

关键词:娱乐猝死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晚,梁某邀请几位朋友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某音响体验室唱歌喝酒,其中包括何某。在娱乐期间,何某一直不穿上衣在包厢内喝酒唱歌,为此梁某还拍摄了多段视频记录下来。聚会过半,玩累的人陆续离开,唯独喝多了的何某,一直裸露上身留在包厢内休息。第二天中午,音响体验室的工作人员发现何某怎么都叫不醒,立即联系了梁某,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何某已经猝死。好端端的人说没就没了,何某父母将音响体验室的老板孙某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某音响体验室没有办理合法经营的证照,违法经营,并且通宵经营,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响体验室侵犯了何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何某猝死,所以音响体验室要为何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音响体验室的老板则辩称音响体验室是他的私人会所,不对外营业,只是自己和朋友间娱乐的场所,何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合理控制饮酒量,对自身死亡存在过错,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何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到底谁该为何某的死亡负责任呢?

这起案件中,虽然出现了人员死亡的情况,但仍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结合原告何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及被告音响体验室老板孙某的答辩意见,我们可以知道,本案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认定事发时死者何某与老板孙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因有三点:一是从事发当天保留的录像内容来看,孙某开设的音响体验室内设有包厢,包厢内的设施及装修与KTV等娱乐场所高度相似。二是在法庭的询问过程中,孙某陈述仅与何某的朋友梁某相熟,事发之前并不认识死者何某以及当日在场娱乐的其他人员。三是出庭作证的音响体验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在体验室内开厢唱歌需要支付费用,包厢内的酒水也需收费并由孙某提供。事实表明,孙某存在利用自己开设的音响体验室内的空间,以收费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行为。虽然该案中娱乐活动的费用实际是由组织者梁某支付,但根据常理,朋友之间请客消费是正常的现象,受邀参与娱乐活动的人员都是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所以,死者何某在孙某开设的某音响体验室内存在消费服务的行为,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某是否要对何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在确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后,孙某是否要担责以及责任程度的大小,涉及到错责统一的原则,也就是说应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有何种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方面,根据作为证据的录像显示,何某在包厢内唱歌喝酒期间,一直裸露上半身,而娱乐时间从7日的晚上持续到8日清晨。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自主的意识,对自己熬夜唱歌饮酒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反应发生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和警惕性。所以,由于何某对自己身体健康疏忽大意的过错让自己陷入风险进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散场后,何某仍一人裸露上身躺在包厢内,身上一直没有遮盖保暖,可以说明孙某作为音响体验室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做到对在场所内消费娱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管理和照看义务。所以,孙某对何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对何某的死亡应负10%的赔偿责任,经过核算,被告孙某需要向原告何某的父母赔偿因何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的费用,合计金额为7万余元。

法官提醒

休闲娱乐是人之常情,但在娱乐的过程中应适度,要牢记“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出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责任,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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