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民六庭 毕文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夫妻二人离婚分财产,法院判男方向女方给付500万元。案件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男方只需支付300万元,就算履行判决义务。之后,男方如约付款。可收到钱的女方却称,自己是受骗才同意和解的,于是又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
案情简介
张芬(化名)、李强(化名)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6月,张芬、李强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李强需给付张芬500万元,在领离婚证之后1年内付清。之后因李强未按协议约定给付钱款,张芬于2020年4月将李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强支付500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李强给付张芬50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张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急着用钱,另一方说“手头紧”,无奈之下二人各退一步,于2021年6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李强一次性给付张芬300万元,张芬自愿放弃其他部分;张芬收到300万元后,双方即刻起不再有任何纠纷。
和解协议签订后,李强立即支付给张芬300万元。
无巧不成书。收到300万元的张芬无意间从朋友处得知,“李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的第二个月,便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且约定了婚内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此时的张芬怒火中烧,认为李强欺骗了她“竟敢隐瞒婚内财产!”
张芬再次诉诸法院,理由是李强隐瞒与自己婚姻期间的财产,要求法院撤销她与李强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张芬表示说,当时李强说自己没钱,法院也没有查到李强还有其他财产。“我当时考虑他是孩子的父亲,才放弃大量权益,接受和解方案。但没想到,刚离婚他就和别人结婚了,还约定婚内财产归女方所有。所以,李强称自己没钱的行为就是故意隐瞒财产,而达到欺骗我的目的,应该构成欺诈。”
对此,李强反驳说,当初离婚时,真没那么多财产。张芬说不给500万元就不同意离婚,他没办法才签了离婚协议。“我们共同生活多年,财产双方都很清楚,签《执行和解协议》的时候,我的确没有钱,对方都了解情况。最后协商给付300万元,我也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
受理张芬申请撤销执行和解之诉后,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6月以张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存在欺诈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请。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单独起诉的案件比较少见。本案中张芬和李强结婚多年,对于彼此经济情况都比较了解,在执行阶段,也没有查询到李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这个情况下,双方重新协商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在张芬反悔,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那么她应该举证证明李强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在本案中张芬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芬要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的诉求。
此类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有:
1.在本案中,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当事人能否对协议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即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产生异议,都有权对此提起诉讼。
2.什么情形下能提起诉讼呢?
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结合执行和解协议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执行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标准?
该类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执行和解协议是自愿协商达成的,要求撤销或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应承担证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事由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此也提示大家,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被执行人应诚实地告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应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谨慎作出权利让渡,争取通过和解程序彻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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