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不愿抚养或无力抚养,生下婴儿后抛弃的,如何定罪?
答:现实生活中,母亲生下婴儿后因不愿抚养、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而将婴儿抛弃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导致婴儿死亡。对于生命、成长完全依赖他人抚养的婴儿来说,父母的抛弃行为无疑是极其严重的家庭暴力,对婴儿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非常严重的侵害,因此有必要通过刑事司法予以惩治与预防。同样是抛弃婴儿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认知程度、手段与方式的不同,导致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有着显著的区别,直接影响到如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明确了抛弃婴儿的行为分别构成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即“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遗弃还是故意杀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一是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于死地以求解脱。二是考察遗弃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客观要件,重点在于实施遗弃行为时是否考虑并给予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的机会。三是考察行为人的案后表现,其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后,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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