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男)与周某(女)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9月生育一子徐小某。2016年5月,徐小某经医院诊断为节细胞神经母细胞瘤,入院进行手术治疗,2016年6月出院。出院后,徐某不顾孩子病情执意要求离婚,并约定由周某抚养徐小某。离婚后周某四处奔波求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料,徐小某现已治愈。2017年周某再婚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现任丈夫工作收入稳定,二人与公婆同住。
徐某认为,周某已再婚并生育次子,经济状况紧张,无暇照顾徐小某,而自己经济条件优越、时间精力充裕,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徐小某由其抚养。诉讼中,徐小某的继父承诺夫妻生活幸福,其与徐小某相处融洽,愿意与周某共同抚养徐小某。徐小某表示其愿意同继父、妈妈和弟弟一起生活。徐小某所在学校老师也表示周某平时很关心徐小某的学习。
【裁判结果】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评判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除了物质条件,还应结合父母思想道德、情感因素以及孩子意愿等情形综合考虑。在徐小某被诊断为癌症后,徐某执意选择离婚,既使徐小某失去了有利于治病就医的原生家庭环境,也将周某置于独自抚养患儿的艰难处境。离婚后,周某勇于承担比一般单亲妈妈更为艰辛的抚养责任,经过多年的悉心照顾、陪护,才使得徐小某成功治愈。现周某虽再婚再育,但再婚家庭成员关系和睦,经济收入稳定,能够满足徐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周某与徐小某携手度过了生命中最艰难的阶段,形成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直接抚养权利不应轻易变更,徐小某在诉讼中表达的希望继续跟随周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尊重。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定和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要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还要考虑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子女的本人意愿等因素。
本案中,徐某虽然拥有较为优渥的物质条件,但在徐小某重病时选择了离开。周某却不离不弃独自承担起救治抚养徐小某的责任,患难期间与徐小某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再婚家庭经济收入稳定,成员间关系和睦,且徐小某也选择继续与继父、妈妈及弟弟共同生活,法院综合上述因素,驳回了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裁判不仅贯彻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弘扬了敢于为家庭担当付出的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贯彻于司法裁判的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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