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养费的抗辩审查
(一)
对夫妻关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被告举证证明不存在婚姻关系;
2. 被告举证证明婚姻关系无效或应当被撤销。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注意事项】
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但应当注意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所规定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情形相区分。
(二)
对支付条件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
2. 举证证明扶养权利人没有受扶养之必要或扶养义务人不具有扶养之能力。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注意事项】
夫妻之间互为扶养义务人,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应当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同子女应负担的赡养义务相区分,子女负担赡养义务不影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履行,故不能将子女承担了赡养义务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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