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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偷走”女儿 九年后又来要抚养费

日期:2023-05-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偷走”女儿 九年后又来要抚养费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颖 李慧

离婚大战往往伴随着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事宜,夫妻双方仍然会因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摩擦不断。女子杨某更是反悔将孩子交给前夫抚养,悄悄“偷走”孩子九年之久。如今,杨某又起诉前夫要求给付该期间婚生女的抚养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诉请。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杨某与前夫何某于2013年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双随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愿独自承担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

然而,随着时光流逝,杨某渐渐后悔离婚时没能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于是,杨某借探望小双的机会,没有与前夫作任何沟通,就悄然带着孩子“销声匿迹”,且这一走就是九年。期间,杨某不仅没有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还彻底与前夫断了联系。随着孩子的教育、生活开销越来越大,杨某又后悔一人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于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法庭上,杨某主张,调解协议签订后,何某并没有对小双尽到抚养义务,甚至不允许杨某探视小双。为此,杨某才将小双带走,且杨某抚养小双的九年间,何某从未依照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用,故诉至法院。

何某辩称,九年前,小双突然失踪,其报警后方知女儿系被亲生母亲杨某带走。何某想要与杨某沟通协商,杨某却故意更换了手机号码,以至于自己一直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再者,杨某与其为调解离婚,对小双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且杨某也一直未主动变更抚养权亦未主张抚养费。故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应当由杨某自行承担。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关于小双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杨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履行,擅自接走婚生女小双,未与何某就小双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重新进行协商,视为杨某自愿承担小双的抚养费用,故对小双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间的抚养费用,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杨某违约在先,自愿并实际承担了小双至起诉前的全部抚养费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法律不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属于契约的范畴。被抚养人父母在达成离婚协议的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商定的结果。因此,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调解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若认为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也应就抚养子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对方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经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起诉等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杨某无视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还擅自以“爱”之名将孩子带走,剥夺了前夫作为孩子父亲的抚养权。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不会支持。法官提醒,若想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首先就得尊重法律、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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