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家庭的抚养权裁判应避免平均主义——何某诉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唐某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大女儿唐大(化名),于2014年5月生育小女儿唐小(化名)。2017年4月,何某与唐某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均由男方唐某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唐某在与何某离婚后,又另生育一子。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唐大、唐小由何某抚养。经法官询问,唐大、唐小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何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由唐某直接抚养,但经法院询问,唐大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生活,已年满八周岁的唐大的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而唐小作为即将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其表示愿意随同何某生活的意愿,法院亦应予以考虑,且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健康、和睦地长大。唐某目前已经另外生育一子,而何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能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唐大、唐小变更为由何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越来越普遍。抚养权归哪一方,法院不能简单以看似公平的一人一个的平均主义进行裁判,而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意愿、当前抚养实际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相互依赖程度,判令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更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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