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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父母和子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期:2012-04-28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遗产继承权均是完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需指出的是:(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还规定:(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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