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生子女的概念。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现行《婚姻法》均未对婚生子女的概念作出规定,也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我国学者建议对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1.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明确规定,婚前受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巩固社会秩序,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否认婚生子女是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受婚生推定的子女而实际上是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的情况。各国法律在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
(1)否认的原因。各国一般采取概括主义,即不列举具体的原因,规定只要提供足以推翻子女为婚生的证据即可。比如,丈夫在妻子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等。
(2)否认权人。有的国家规定丈夫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有的国家规定夫妻和子女均享有否认权。
(3)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在外国法律中,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有关时效的期限长短不同。有的规定为1个月,有的国家为90天,有的国家为6个月,有的国家为1年,还有的国家请求撤销父亲身份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规定从知悉需要行使权利时开始,个别国家规定否认权于子女出生时否认权人在出生地为起算时间,如出生时不在出生地的,以其返回出生地时起算等。
我国婚姻法尚无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实践中,丈夫如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诉讼中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证明在其妻受胎期间,双方没有同居的事实,或能够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生子女的否认权没有时效的限制,也没有丈夫可对该子女生父追偿已付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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