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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一方可撤销婚姻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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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一方可撤销婚姻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孙玉玲 陈善珊,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陈女与李男于2020年8月相识,202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发现李男于2018年经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病史18年。陈女遂以李男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审理中,李男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婚前有告知的行为,同时陈女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其婚后发现李男病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另一方当事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享有知情权。本案中,李男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双向障碍,结合证人证言可认定李男在与陈女办理结婚登记前,并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如实告知陈女。故李男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陈女病情,侵犯了陈女的知情权,陈女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陈女与李男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同时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的信息告知另一方。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的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这样的立法规定,更加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抑制了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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