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躁狂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疾病等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张某自某某年起即因精神疾病被诊断为躁狂症,至与原告蔡某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并无痊愈的情形,张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蔡某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其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蔡某要求撤销与张某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1)皖1322民初1159号
案情简介:原告蔡某、被告张某于2020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2020年8月,因张某行为异常,随母亲韦某与蔡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情感障碍、躁狂状态。经查,张某曾于2016年之前在徐州某某康复医院治疗,诊断疾病为“躁狂症”,后多次因该疾病在该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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