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李某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原告王某决定结婚的自由以及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王某登记结婚前告知过其曾“受过刺激”,但并不代表被告已经将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原告王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王某诉李某撤销婚姻纠纷案,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3日第3版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2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准备结婚时,李某母亲告知王某,李某曾在上学期间“受过刺激”。2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3月某日,李某在家突发疾病,李某母亲让王某将其送往江津区某精神病医院。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据该院医务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抑郁,一种表现为躁狂,临床表现为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和躁狂发作交替发生,为国家重点管理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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