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就能成功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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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若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法定判离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要求离婚的一方,则需要在6个月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第二次起诉,大多数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但这并不是法定判离理由,因此仍存在第二次起诉不判离的可能。
那么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为上述五种,最重要的核心因素为感情是否破裂。其中规定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建议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进行分居,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分居协议、居住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双方未居住在一起的证据,以提高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最后,切忌是因感情不合所导致的分居,若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分居,则不属于法定判离情形。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则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判离情形中的第五项,人民法院亦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则是法律规定判离情形,若欲通过起诉快速达到离婚目的,则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若不存在,则建议尽快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或收集、保留相关分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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