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离婚了,他们还住在一起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刘群健,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案情介绍
陈某与严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一子小严。2019年,陈某与严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小严由陈某抚养,严某每月支付小严抚养费4500元至小严大学毕业。
然而陈某与严某离婚后并未搬出原居住房,小严也仍然由严某、陈某及严某的父母亲照顾日常生活及学习,陈某与严某双方均承担了小严一部分的生活和学习费用。2019年3月,严某向无锡某教育机构缴纳英语培训费用6450元,陈某与严某约定陈某承担其中的3000元,该3000元从严某应当支付的抚养费中扣除。2020年9月份,陈某与严某的母亲发生矛盾,陈某与小严搬出。2019年2月至9月期间,严某按时支付小严每月的抚养费4500元,于2019年10月停止支付。之后严某向无锡某教育机构申请退款至其个人账户。陈某要求严某返还3000元培训费,并支付2020年10月至12月拖欠的抚养费。
审判结果
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小严支付抚养费135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陈某与严某离婚后,与小严继续居住在原住所,在此期间小严实际由陈某和严某共同抚养,故严某无须再支付抚养费。陈某和小严于2020年9月份搬离原住所在外单独居住,故严某应该支付小严2020年10月份至12月份的抚养费共计13500元。而严某、陈某向无锡某教育机构缴纳的英语培训费用6450元,发生在2020年9月份以前,在此期间小严实际由陈某和严某共同抚养,陈某、严某均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故对于陈某要求严某返还3000元培训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先关规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依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的合理要求。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