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还逃逸 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鲁建春,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我们时常挂在嘴边的警醒之语,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试探危险的底线,终究酿成大祸。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死亡事故,肇事者更是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最终不仅需承担巨额赔偿,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2021年12月21日20时17分左右,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海门区三星镇毕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星镇益民村富民桥地段时,撞上沈某某停放在事故地段的三轮车及车旁的行人王某某,造成沈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发后,王某弃车逃逸,后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到海门区公安局投案,而行人王某某于同年12月2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查明,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事故地段有路灯照明及自身所驾驶车辆大灯开启的情况下,理应发现前方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及行人王某某,但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发生车祸,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王某某死亡后,其父母、丈夫、子女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的方式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而商业险免责条款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饮酒后驾驶车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最终,海门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万余元,交强险之外的损失100万余元由王某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逃逸、醉驾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违法情形,相较于正常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此类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漠视。驾驶员要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且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按照相应的事故流程正常处理,若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及受伤人员情况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逃逸,否则只会面临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该起案件中,肇事者不仅酒后驾车,更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可谓错上加错,最终自食恶果。海门法院在此提醒,交通安全,不可懈怠,只有遵章守法、文明驾驶,平安畅通才会与我们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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