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明知丈夫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可又无证据佐证。为了取得证据,妻子带人把丈夫与第三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
妻子的这一行为惹来一场官司,第三者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8月2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陈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
被告侵犯隐私权
据原告陈某诉称,今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原告与男友李某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胡某带人踢开房门,辱骂原告及其男友。原告当时未穿衣裤,被告带来的人中,有的抓抢原告的衣服和被盖,不让她穿衣裤,有的用照相机对其裸体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胡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才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和围观邻居制止。胡某等人在赔偿被踢坏的房门及家具损失费后,带着所拍摄的照片离去。
事发第二天,陈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胡某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行为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恐惧。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诉讼中,原告以胡某将照片到处散发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向原告道歉。
被告:
原告毁了我的家
胡某与丈夫李某曾是恩爱夫妻,有一个懂事的儿子,一家人相处融洽。虽然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纠纷发生,但尚未影响到夫妻感情。从2002年起,妻子感觉丈夫渐渐对家庭开始冷漠,经过仔细观察和打听,发现丈夫在外竟然有了第三者!为了顾全自己的家庭,胡某苦苦哀求丈夫能回心转意,可丈夫在两年前竟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彻底与胡某分居分食生活。正在上中学的儿子受不了家庭变故的打击,学习成绩一落千丈,整天沉迷网络游戏。想到自己岌岌可危的家庭,胡某潸然泪下:“是第三者毁了我幸福的家庭啊!”
今年5月,一直盼望丈夫能幡然悔悟的胡某,突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丈夫的离婚起诉书,这让对挽回婚姻还抱有一线希望的胡某深感痛心和失望。为了让有过错的丈夫在离婚时能够赔偿自己,无奈的胡某决定采用自己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当晚深夜,胡某便邀约自己的亲友,带上照相机强行闯入第三者陈某的租住房内,将丈夫与陈某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下了他们的裸照。
随后,胡某将这些照片作为证据交到了法庭,要求判令丈夫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0元。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李某对照片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愿意赔偿精神抚慰金。法庭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金3000元。与此同时,胡某又将照片向纪委、李某所在单位等部门举报,李某因此受到了纪律处分。
法官说法
应合理合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精神,公民有检举、控告他人违法乱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是依法行使的,其检举、控告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即使反映的情况不实或者不完全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范围有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本案中从被告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被告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是不特定的,有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原告以外的其他女性,故被告主观上没有披露原告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纪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度的降低。被告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故被告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
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无法律的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原告的住宅,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以“捉奸”的方式收集证据并不可取,是不合法的,不仅伤害到他人,还给自己带来麻烦,惹来一场官司。因此,只有当事人合理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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