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拖拉机运输钢管撞击树木后死亡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常熟市人民法院 缪璐 陶云芬,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21年4月9日上午,王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为钱某运输钢管,行至望虞河某路段时,车辆驶出道路与路边树木相撞,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原因无法判断。因王某家属与钱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王某家属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
审理中,原告王某家属认为,王某与钱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双方是按车次来结算报酬的,且被告钱某全程参与运输事宜,王某则按要求进行货物装运、行驶路线等。原告为此提交了王某生前手写的账本以反映均是按照车数来结算运输费用。被告钱某则认为,双方是按数量来进行结算,且王某常年进行运输承揽,因此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在案涉事故中,其不存在过错,事故系死者王某自行驾驶过程中单方交通事故所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因达到报废期限,已被予以注销,同时其运输的钢管超出载质量达两千余公斤。王某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驾驶已注销、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轮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自身存在过错。关于王某与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王某为被告钱某运输钢管,按照车数来结算运输费用,且运输的拖拉机也是王某自带,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钱某让王某驾驶拖拉机为其运输钢管,但该拖拉机已被注销,且其明知王某运输的钢管严重超载,仍让王某装载运输,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钱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官提醒: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应上道路行驶,驾驶报废车辆系违法行为,不仅会被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罚款、吊销驾驶证,其驾驶安全性也有严重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各方应按照一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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