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成了个体工商户
来源:人社普法
裁判摘要
平台企业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此情况下可通过传统的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分析,并结合企业对劳动各环节管控情况考察,实质性判断双方法律关系,而不能仅以劳务提供方名称或者缔结合同名称进行形式审查与判断。
基本案情
某平台管理公司是外卖平台苏州浒墅关站点运营商。圣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圣某按软件提示开启了人脸识别并录入“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语音。2019年8月24日,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圣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圣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圣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且无法拒绝平台派发的订单,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不仅向其发放薪资,还制定考勤规则,对其服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对配送时限有算法、路线等引导与制约,对超时配送根据客户评价予以惩罚,应当认定平台管理公司对圣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
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圣某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圣某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愿,鉴于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遂判决圣某与平台管理公司之间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用人单位虚拟软件平台,引导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并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合作协议、转包协议等,通过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来规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本案中,法院从协议签订形式、协议实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认定无法体现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察平台管理公司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妥当地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充分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
(一审法院:虎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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