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被迫终止妊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鲁建春,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2018年12月31日,施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海门区正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苏335省道正麒线路口右转向西行驶时,与路边行人刘某发生碰撞,后车辆又与路边绿化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刘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施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海门法院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委托鉴定,刘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将施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刘某怀有身孕,由于长期住院和手术治疗使用药物,被迫终止妊娠,且在事故中所造成的坐骨骨折,给其再度怀孕生育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故请求法院基于刘某当时怀有身孕的特殊性,支持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近日,因该起事故事实清楚,海门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其中对于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刘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根据标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人流致精神受到伤害,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故合计2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该案中,刘某因交通事故需要住院及使用药物而导致被迫终止妊娠,使其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被侵害,并给后续怀孕生育带来了潜在风险,对刘某本人及其家庭都造成了精神上的打击,故法院根据刘某在事故中的受伤程度、本地实际情况、刘某的恢复程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酌定赔偿数额2万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依法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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