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咏松、郑海龙、李尹、杨贵林
新闻来源: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不起诉案件
检索主题词:案例 危险驾驶 认罪认罚 酌定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
危险驾驶案件依法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救治病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新L****7号小型轿车沿Y0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堡镇中心转盘向北50米路段时,被伊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交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8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调查与处理】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被告人,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予以规定,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之规定,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仅88毫克/100毫升,归案后真诚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案发时是在紧急情况下救治病人而醉驾,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故对其依法酌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
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大小,是决定对行为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本案行为人为救治病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刚达立案标准,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机关对其酌定不起诉既是深入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宽精神,又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贯彻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的重要体现,对该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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