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中的死亡顺序推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节点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即开始的,同时会产生一些列的法律后果,如遗产范围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管理人职责开始,继承放弃有效性等,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对继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实践中一般依据以下几类证据来确认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这是是常见的证据。2、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户籍簿登记时间与当事人申报注销的时间有关,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延迟,如果户籍登记死亡时间与医疗机构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医疗机构记载时间为准。3、法院查证的时间确定死亡时间。在既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又无户籍登记记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死亡时间。比如涉及到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报告确定的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此外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当具有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判断死亡顺序时,不同的死亡顺序确定,将会产生不同的继承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本条融合了原《继承法》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相关内容。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确保遗产有人继承,通过规则的推定使得自然人遗产在法定继承人间继承,避免无人继承情形发生;二是体现长辈先于晚辈去世,遗产由长辈流向晚辈的原则,符合人类生老病死的一般规律,也符合普遍人的心理认知和朴素的价值观。
本推定原则的前提同一事件中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且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具体推断原则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有人没有其他继承人,仅有的继承人又都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推定此人先死亡,这里的“其他继承人”是指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是包括了第二顺位继承人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笔者倾向于认为是指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种情况,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案例】(2017)湘0481民初1671号
由于受害人谷文雄、唐春梅系受害人谷毅涵、谷艺庭、谷永姿的父母,故推定受害人谷文雄、唐春梅先于受害人谷毅涵、谷艺庭、谷永姿死亡,受害人谷文雄、唐春梅的赔偿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谷毅涵、谷艺庭、谷永姿及两原告直接享有(但两原告对受害人谷文雄的赔偿份额不享有直接权利)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
【案例】(2018)辽0302民初1265号
索琦与杨桂荣在同一事件中去世,不能确定二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故认定为二人同时死亡,二人系同一辈份,故索琦的遗产应由其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即父亲索宝华、母亲曹秀莲、儿子索睿平均继承。
以上是继承中的死亡顺序推定的基本原则,但是当同一事件中死亡人数较多,且继承关系交叉,按照该原则推断出来的结果就有可能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案例】
李先生与妻子,独生儿子小李以及李先生的岳父母一同出游,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全部死亡,李先生岳父母名下有两套房子,现李先生父母和李先生岳父母的兄弟姐妹发生纠纷,该案的继承该怎么进行?
按照以上的原则,李先生岳父母推断为先去世,其遗产由李先生的妻子继承,李先生妻子继承的财产属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妻子辈分相同,视为同时去世,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财产的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李先生的份额由其父母和儿子小李个继承三分之一。李先生妻子继承的二分之一财产由小李继承。最后推断小李死亡,则小李所继承的份额由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即李先生的父母继承。按照这个逻辑推断,李先生岳父母的财产最终会有李先生的父母继承。李先生岳母的兄弟姐妹不认可这种推断结果,认为这个与我们一般人的观念相左。他们认为李先生父母不是李先生岳父母的继承人,取得财产不合法。而且小李按照规则属于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应该推断先去世,然后再是李先生的岳父母,李先生父母取得小李遗产的前提小李能获得该财产,现在小李推断先去世,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从私有财产保护的角度,李先生岳父母的财产应该由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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