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分别计算后再确定年赔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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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丁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对向行驶由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盛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丁某和盛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盛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等。盛某父母健在且均已超过75周岁,共有两个子女。盛某育有一女9岁,离婚后由自己抚养。盛某和家人均在城镇生活,应按城镇常住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损失。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59元。丁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确定赔偿总额再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系数。盛某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各为5年,其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为9年。盛某父母和女儿前五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数计算后相加,已超过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金额。前五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确定限额(即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59元)再乘以伤残系数80%得91036元(22759元/年×80%×5年)。
二、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先乘以受害人伤残等级系数分别计算后再确定赔偿总额。盛某父母和女儿前五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计算,乘以盛某伤残等级系数后相加,超过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金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受害人盛某三级伤残,其父母超过七十五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5年;女儿九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9年。定残后,前5年有三个被扶养人:其父母生育两个子女,每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均为9103.6元(22759元/年÷2×80%);其女儿每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亦为9103.6元(22759元/年÷2×80%)。年赔偿总额9103.6元×3=27310.8元,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59元,应按22759元/年计算五年共113795元。五年之后被扶养人为其女儿一人,每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9103.6元(22759元/年÷2×80%),还应计算4年共36414.4元。均应计入盛某的残疾赔偿金。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未厘清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与年赔偿总额的逻辑关系。由于其未根据扶养人数和受害人伤残系数一次性计算清楚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先确定年赔偿总额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再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年赔偿总额”已打了折扣,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的金额就不足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而不是“不超过”该金额,与司法解释真实意思相悖。
二、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乘以其伤残等级系数,只是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不应影响年赔偿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被扶养人为一人,其费用的计算当然应该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如果被扶养人有数人,其费用自然应当按照各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伤残系数依法计算后,相加的年赔偿总额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为限,不超过该金额。故第二种观点正确。
一审法院按第二种观点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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