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醉酒仍搭乘,撞车致死如何赔偿
王越(化名)驾汽车与骑电动车的李明(化名)相撞,事发时,王越、李明和李明后座搭乘的石林(化名)均为醉酒状态,交通事故造成李明与石林当场死亡。死者石林的家属将王越、死者李明的家属、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3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王越及李明家属赔偿。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石林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61443元;王越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丧葬费136.5万元;驳回石林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石林家属诉称,2020年3月某日夜间,王越驾驶汽车行驶至香山道路附近时,适逢李明骑行的电动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相撞。事故发生时,王越、李明和李明后座搭乘的石林均为醉酒状态,交通事故造成李明与石林当场死亡。王越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越为主要责任,李明为次要责任,石林无责任,故王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明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其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越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本事故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免赔情形,故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并保留追偿权。
被告王越辩称,石林明知李明酒后驾车,不但未制止反而违规乘坐酒驾车辆出行,石林就此次事故亦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其已承担了刑事责任,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李明家属辩称,放弃对李明财产的继承,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林酒后搭乘醉酒的李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李明已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各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王越已受刑事处罚,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事故双方均为醉酒状态,违法驾驶行为致使两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三个家庭破裂,那么就此次事故应该谁来赔偿?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明骑行电动车搭乘石林可认为系好意同乘行为,石林饮酒后在明知李明是醉酒状态下而仍然搭乘其车辆出行,其本身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酌情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王越自身酒驾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且已受刑事处罚,故对石林家属要求王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方面,交强险的赔偿系保险公司法定赔偿事由,不区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亦不享有事后追偿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义务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如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则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了解保险条款,并保证自身驾驶行为合法,方能正常理赔。
交通事故猛于虎,酒驾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完全能够提前预见与避免,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无视规则,轻视生命,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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