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日期】:2005年03月22日
【发布日期】:2005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03月22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