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班时承诺费用全包,服务却“打折”该如何维权
小青(化名)与路通公司(化名)签订了《成考助学班协议书》,约定,路通公司帮助小青考取目标院校,并收取包含学费在内等费用,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后小青被目标院校录取,但该公司却未依约向学校支付学费,小青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由将路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成考助学班协议书》,并返还学费。最终,法院判决路通公司退还小青学费5200元。
案 情 简 介
小青与路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成考助学班协议书》,合同约定,路通公司帮助小青考取目标院校,学费9500元,包含学籍注册费、考试科目的报考费、教辅资料费、学费、全程一对一跟踪服务费,不过退费。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合同签订后,小青依约支付学费9500元,后小青被目标院校录取,但路通公司却未依约向学校支付学费,无奈小青只好自付学费。因认为路通公司违约,小青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由将路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成考助学班协议书》,并返还学费9500元。
庭审中,路通公司称,其一直在为小青提供服务,未按时交学费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故不同意小青的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通公司与小青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小青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和相应的配合义务, 路通公司已经收取小青9500元学费,应使用其中的部分金额代为交纳学费。新冠肺炎疫情系不可抗力事件,但并不影响路通公司履行交纳学费的义务,因此路通公司未按时替小青交学费构成违约,鉴于小青已获得目标院校学籍,对学费进行酌情扣减,故法院最终判决路通公司退还学费5200元。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小青与路通公司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因路通公司未按约交学费,已构成违约,小青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而就合同解除后的退费问题,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公司服务义务内容、履行合同情况、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并考虑合同解除原因等,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酌情扣减,在此基础上认定应退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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