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解除合同诉求案标的金额咋认定
案件标的金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因素,也涉及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对于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标的金额如何认定,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件。
基本案情
A公司诉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160万元。合同约定A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15年,年租金600万元,租金总额900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基层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标的总额超过一亿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该案移送二中院处理。
争议问题
当事人在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提出支付违约金等有具体金额的诉讼请求的,如何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是否要考虑解除合同这项请求。该案中,如果考虑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合同标的总额计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受理费50余万元;如果仅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计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案件受理费则为9万余元。
A公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据此,应以其诉请B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60万元作为诉讼标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如果仅考虑当事人主张的具体金额,而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和合同自身的标的额,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此外,如果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和案件受理费时,仅考虑违约金等金额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解除合同的诉求,就会使得解除合同的诉讼成本为零,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精神相悖。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系财产性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对于涉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案件,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应当将合同标的额纳入考虑范围,正确确定级别管辖、计算案件受理费。
该案最终认定应当将合同标的总额计入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计算A公司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即,本案总诉讼标的额应为10 160万元(合同总额9000万元及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160万元),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A公司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北京二中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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