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民法典》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消;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上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及合同解除均属于永久性抗辩权,均能导致对方债务的消灭,也是诉讼中被告经常抗辩的理由。
1、单个的债权债务终止,并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故本条将债权债务终止和合同解除分别加以规定,故第1款采用的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措辞;第2款则限定于合同解除的情形,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故使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措辞。
举一个例子:一个1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仅清偿了70万元,则70万元的债务因为清偿已经消灭,但是整个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
2、清偿:
①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并使债的目的得到实现。
②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清偿,是否属于债务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力。
我们认为,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如第三人有授权,或第三人虽无授权但事后经过债权人追认,或是第三人受领后取得债权的,清偿有效。
3、抵销:
①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②抵消的种类和条件: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合意抵销两种。
《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对抵销作出规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合意抵销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
4、提存:
①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②实践中很少碰到以提存方式消灭债务的情形,但是提存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故债务人可以去公证机关办理此项业务。
5、免除:
①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从而导致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从而导致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②债务免除的特征:
1.免除是单方行为,只要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2.免除是无因行为,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为之。
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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