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探望期间对子女施暴,法律如何保护弱小
每一个探视权纠纷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殇,家庭离异孩子却不能离爱,积极行使探望权才能满足父母与孩子的情感需求。但是,探视期间做出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也会被中止探望权。
案情回顾:
孙某和唐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孩子由母亲孙某直接抚养,父亲唐某每周四、周五将孩子接走探望。
去年夏天孙某几次发现孩子从唐某处回来后,身上带有伤痕,经询问是唐某殴打所致,因情节极其轻微,两人协商解决。
之后唐某再次殴打孩子,致大腿受伤,孙某报警,虽未追究唐某行政及刑事责任,但孙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唐某殴打、接触孩子。
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禁止唐某殴打、接触孩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有何限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有何要求?在保护令有效期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又会受到何种处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受暴力者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另外,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标准,需要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审判实践中,证据形式主要有报警记录、就诊证明、伤痕照片或威胁性扬言的录音或聊天记录截图等。本案中,唐某殴打其孩子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均可作为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如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除可能遭受该条所规定的处罚外,孙某可据实际情况,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唐某严格遵守规定,且多次向孙某表示,对孩子动手因自身教养方式不当,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其思子心切,恳请孙某给其改正的机会,今后绝不会再出现暴力情形。鉴于其态度诚恳,孙某未向法院申请延期。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探望权可以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情感需求,同时也是子女汲取父爱(或母爱)的渠道。父母应利用探望权尽量弥补孩子缺失的爱,切莫一时冲动,痛失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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