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郭某驾驶的机动车与原告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三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这本是一起最常见的交通事故,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涉案车辆在投保第三者责任时有特别约定,“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深圳某银行,车辆单次事故赔付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需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方可赔付给被保险人”,根据该特别约定,只有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
被告郭某在法院判决之前多次与深圳某银行进行沟通,均未取得该银行的书面同意。那受害人周某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法官评析】
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深圳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系因被保险人的车辆在该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该约定仅限于机动车受损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这点和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相互印证的。而本案中,对于被保险车辆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赔偿,系保险人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与第一受益人并无任何利害关系,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金赔付给受害人。于是,法院依法判决了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各方均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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