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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日期:2022-05-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小客车摇不上号,以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为名,买卖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双方以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为名,实则买卖京牌小客车,法院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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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赵某与王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出借人为王某、借款人为赵某,借款金额为15万元,质押物为京牌帕萨特小轿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为路某。同日,王某向赵某指定的孟某账户转账87000元,赵某将车辆、行驶证交给王某。2019年12月车辆所有人路某因一起案件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车辆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扣押。故王某将赵某、孟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判令赵某、孟某返还车辆款8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02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虽名为《汽车质押借款协议书》,但实质上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认可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赵某对涉案车辆进行买卖,王某陈述其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上述协议书订立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赵某应返还王某车款。关于赵某主张的车辆使用费的问题,考虑到自2016年10月19日赵某将涉诉车辆交付王某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涉诉车辆被扣押,涉诉车辆均由王某使用处置,同时考虑到双方就涉案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本院从赵某应退还的车款中酌定扣除车辆使用费45280元,由赵某返还王某车款41720 元。

03

法官说法近些年,由于京牌小客车指标中签难度越来越高,导致“京牌”成为了热门交易对象, 衍生了处于灰色地带的京牌车辆指标转让市场。很多人认为车牌是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实际上,“京牌”的买卖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本案对从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从法律上作出否定的评价,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遵纪守法,不以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引导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赵某明知车牌不可买卖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就涉案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其中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属合同无效的情形,民事主体在从事交易行为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勿私自买卖北京市车辆配置指标,否则将可能面临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财产损失甚至丧失已取得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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