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及第五编的有关规定,收养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违背公序良俗;
(5)收养人不符合条件;
(6)被收养人不符合条件;
(7)送养人不符合条件;
(8)收养程序不合法;
(9)其他导致收养无效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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