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享有哪些宽松条件?
《民法典》第1099条第2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如下限制:(1)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周岁以上;(4)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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