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夫妻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另一方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情
2017年11月28日下午,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左侧路边步行的行人邓某相撞,肇事后杨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2日,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8年6月24日,邓某经鉴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邓某的丈夫刘某于鉴定结论时已年满60周岁,二人无子女。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系曾某,曾某系X公司的股东,杨某系X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邓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曾某、X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
对于应否支持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理由为邓某致残时已经60岁,其已没有能力扶养他人;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扶养人之间的含义不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理由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且邓某和刘某无子女,只能依靠彼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邓某虽然年满60周岁,但因没有子女其一直依靠自己务工维持生计,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有劳动能力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扶养义务不能因为年龄增长而免除。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同时段的互相扶养,即被扶养人既要扶养配偶,也要扶养自己,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除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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