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享有哪些宽松条件?
《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不受如下限制:
(1)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例如,刘甲与女孩童童的父亲刘乙系亲兄弟关系。刘甲因多种原因一直未娶妻生子,刘甲与刘乙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刘甲收养童童的登记手续。后童童因一档儿童选秀节目大火,刘乙十分后悔将童童交予刘甲收养,故以刘甲与童童年龄差未达到40周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无效。显然,刘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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