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个人和组织可以成为送养人?
《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只有上述规定中的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如果送养人不符合规定,收养行为将被确认无效,行为从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