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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遗产继承

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没有继承权吗?

日期:2012-03-27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7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余勇和弟弟余刚两兄弟从小学习都十分优异,但由于家境贫寒,家里负担不起两人的学费,哥哥主动放弃学业,打工挣钱让弟弟完成学业。后弟弟由于长期在外地求学工作,自觉在外生存压力较大,在父母生前从未对两老人尽过赡养义务。现在俩兄弟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留下几件房子。余勇对于弟弟没有赡养老人心存不满,认为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拒绝弟弟参与继承。余刚是否还有继承权呢?

律师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 纂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故事中余刚只是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而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以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同时,《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此可见,由于余刚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少,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适当少分。法律还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 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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