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先后因为盗窃、抢劫被判刑,出来进去,可谓“恶贯满盈”。丁某有哥哥和姐·22.熙繁2赣膝婚姻家庭常识篇姐及父母。在他第二次入狱后,父母曾当着亲友的面发狠说:“以后什么都不给他”。在丁某服刑期间,其父母先后病逝。在处理遗产的时候,哥哥和姐姐认为丁某给父母丢脸,是“罪犯”,没有继承权,况且父母表过态,不给丁某任何财产。在办理财产过户的时候,需要丁某签字,可是丁某见到哥哥姐姐不给、自己任何份额,便拒绝签字,丁某的哥哥姐姐遂起诉。
律师说法
丁某哥哥姐姐的说法不正确。虽然丁某先后两次犯罪,并正在服刑,可是他所犯的罪不是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所以,丁某与哥哥姐姐具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至于其父母所说的“以后什么都不给他”,算不上遗嘱,丁某的哥哥姐姐也不能据此而剥夺丁某的继承权。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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