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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内地与台湾遗留的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
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历史婚姻,我国法院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内地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内地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内地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内地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内地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做出判决。
5、去台一方回内地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涉台婚姻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涉台婚姻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涉台婚姻在我国申请结婚登记时的台湾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涉台婚姻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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