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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
2、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
3、婚前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我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
4、婚前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即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一方支付的。
5、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购房,各有出资,且约定,房产权益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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