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何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黄茂林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黄海,小儿子黄波,老伴儿多年前就去世了。
黄茂林名下有一套南开区的房子,与大儿子黄海共同居住,日常生活起居由其照顾。
2014年,小儿子黄波出车祸,双腿截肢,失去劳动能力。
2015年,黄茂林立下书面遗嘱,死后由大儿子黄海继承其名下的房产,黄波对此毫不知情。
2017年,黄茂林突发心脏病去世,黄波才知道父亲的房子由大哥继承,但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而父亲未给自己留有份额,非常不平衡,为此与黄海发生争执,但黄海认为既然父亲已经立下遗嘱,自然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黄波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是否可以继承房产的部分份额?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遗产的确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黄茂林生前的这套房产在其死亡的那一刻成为遗产,继承关系发生,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其二、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有三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本案中,黄茂林在生前立有遗嘱,其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有效。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关系发生后,如果存在真实有效的遗嘱,那就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
其三、黄波的继承权。虽然遗嘱继承有效,黄海可以继承该房产,但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形,就是在遗嘱生效时黄波已经出了车祸,丧失劳动能力,现在又无生活来源,此种情况下,即使遗嘱未留有此类继承人的份额,在遗产处理时,也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综上分析,黄波可以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的部分分割给黄波后,剩余的部分份额由黄海依照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如何继承遗产
案情简介黄茂林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黄海,小儿子黄波,老伴儿多年前就去世了。
黄茂林名下有一套南开区的房子,与大儿子黄海共同居住,日常生活起居由其照顾。
2014年,小儿子黄波出车祸,双腿截肢,失去劳动能力。
2015年,黄茂林立下书面遗嘱,死后由大儿子黄海继承其名下的房产,黄波对此毫不知情。
2017年,黄茂林突发心脏病去世,黄波才知道父亲的房子由大哥继承,但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而父亲未给自己留有份额,非常不平衡,为此与黄海发生争执,但黄海认为既然父亲已经立下遗嘱,自然应该按照遗产处理。
黄波就以上事实向律师咨询,提出:自己是否可以继承房产的部分份额?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律师认为,其一、遗产的确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黄茂林生前的这套房产在其死亡的那一刻成为遗产,继承关系发生,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其二、遗产的继承方式。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有三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本案中,黄茂林在生前立有遗嘱,其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有效。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法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关系发生后,如果存在真实有效的遗嘱,那就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
其三、黄波的继承权。虽然遗嘱继承有效,黄海可以继承该房产,但本案中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形,就是在遗嘱生效时黄波已经出了车祸,丧失劳动能力,现在又无生活来源,此种情况下,即使遗嘱未留有此类继承人的份额,在遗产处理时,也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综上分析,黄波可以请求必要的遗产份额,必要的部分分割给黄波后,剩余的部分份额由黄海依照遗嘱继承。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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